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办法》
市人大代表履职可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本报讯(记者 乔茜雅)6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新乡市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市人大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要作好各项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这标志着我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有了制度性的保障。
据悉,为激发我市人大代表履职活力,拓宽监督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方式和方法,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把建立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刚刚通过的《办法》对约见对象、约见内容、约见事由、办理答复期限及约见后督查督办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指出,市人大代表约见的对象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时,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为确保约见实效,《办法》还明确了代表在约见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要在两个月内以书面答复。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有关国家机关要重新办理。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范学贵说,这一制度的规范实施,将有利于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促进国家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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