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是次反思契机

2014-10-28 09:13: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张瑜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9项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等。 
 
  纵观各大媒体的报道,“集资诈骗罪”在新闻标题中被重点凸显。2009年,“东阳富姐”吴英因集资诈骗被判处死刑引发全国关注。如今,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呼声获得修法回应,媒体予以多着笔墨,自在情理之中。 
 
  从立法背景上看,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后,集资所引发的混乱现象较多,公众呼吁“从重从快”打击。但现在大环境和公众的认识都变了。从世界范围来看,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已成潮流。还有,我国刑法对于普通诈骗罪并未规定死刑,对集资诈骗判处死刑明显太重。 
 
  更重要的是,垄断下的金融行业并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水平偏低,加之民间投资理财渠道受限,公众乃至企业更愿意借助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在此背景下,试图以死刑来遏制集资诈骗,无异于将责任全部推给了集资个人,对垄断金融体制这个“推手”进行了免责。 
 
  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这是个积极的信号。无论这次修法能否落地,它都不失为一次反思的契机:对生命应予尊重,对法律应当审慎。 
 
责任编辑: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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