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示范县要本着完善覆盖申报农产品的产后商品化处理、仓储分拨、冷链物流、批发零售等环节的整个链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择优选择项目及实施企业,及时向企业拨付支持资金。2021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先行拨付各示范县部分资金,2022年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拨付剩余资金。
《通知》中明确,2021年支持项目的实施时限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且需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根据项目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实际建设投资额,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核准投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