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久惠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在2020年7月、11月两项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互联网贷款监管力度。
这次《通知》虽然看似是面向商业银行,实际上全面辐射到互联网贷款链条上的所有资金方机构:商业银行(含外资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当然还有参与贷款业务的互联网公司或者平台方,并对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出资比例、规模占比等均有明确的量化要求。不过,细细梳理其中的监管逻辑,尤其是政策后续影响,就不难发现,《通知》中明确规范“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不无道理。
此前的一些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中,互联网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平台方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融资担保,和机构资金方合作发放贷款,进而分配利润的模式非常普遍。这次《通知》明确,联合贷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意味着,以“助贷”角色出现的平台方今后将往更加纯粹的合作商、服务商角色靠拢;部分实力平台,比如蚂蚁借呗、微粒贷等将会集中规模有限的自有资金在优质核心渠道上发力,以符合监管要求。
在上述的分配利润模式中,平台方合作的机构资金方,就有不少来自内蒙、河南、天津等地区的城商行或农商行。而按这次《通知》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存量的业务要逐步到期清退。这意味着,不仅平台方会受到影响,一些通过互联网渠道跨区域贷款规模高增长的中小银行将最受伤,必须在监管规定的过渡期内按要求把杠杆降下来。
过去数年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张中,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正是不少与平台方合作的中小银行,往往集中在中西部,这些地区的银行受限于当地资产质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多个因素影响,通过互联网渠道放贷;贷款客户却往往多集中在东南沿海、珠三角等地区,出现区域“错配”。此次《通知》禁止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后,这些地方性中小法人银行将不能再依靠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数年不少地方法人银行对联合贷款趋于警惕,也加大了自主研发、自建互联网系统的投入。比如他们通过自家的手机银行,向持有本行卡的、但在异地(非银行注册地)的客户发放贷款,这是否又属于此次限制展业的范围呢?
从数位银行业分析人士的反馈来看,这事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一些县市的农商行、城商行,客户在申办该行的储蓄卡时,往往会被关注是否为当地户籍。笔者体验了数家城商行的手机银行,比如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它们在发放大额消费信贷产品时,都要求客户有当地的社保记录。
事实上,包括宁波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等国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均在2020年下半年发布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此次互联网联合贷款再收紧,可能已经是各行内业务守则的应有之意了。
《通知》还明确要求,互联网联合贷中,银行与单一的互联网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规模,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净额25%;从总量额度上看,银行全部联合贷业务不得超过贷款余额50%。此两条要求对银行影响应该说有限。
部分中小银行,尤其是部分北方及东南沿海的城商行、农商行,尽管过去两年联合贷款业务快速扩张,但作为定位服务区域的地方金融机构,不管是贷款规模还是总量额度,均能“达标”。预计极少数此前业务激进的中小银行,将会大幅砍掉相关业务,进行缩量。此外,监管部门还给了一年多的过渡期,因此,业内人士对于这些银行业务的平稳调整大多持有乐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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