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长城禁止野游,更容不得野蛮破坏
要求员工“顾事业不顾家”,如此招聘有点过分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莫要轻视意外背后的隐患
“墓景房”纠纷是法律争议也是规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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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最近,一位广州湛江的考生花了3000块钱买了个假的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骗过了父母和乡亲,在村头拉起了横幅,也准备了鞭炮祝贺。就在此时,村干部发现录取通知书上有个错别字,方才向学校和教育局咨询发现了事实的真相。
新京报:这名学生确实有些幼稚,当然需要被教育和引导,至少要教会他诚实。但要说将火力对准他,甚至对其群嘲、人肉,那就有些过了。涉事学生表示已意识到自己做错事,对其行为感到愧疚。在此背景下,也宜对其心理问题多些关注。当地政府虽已介入调查,但也强调,对此不妨宽容与善待,避免网友的过激言论影响该考生的心理状态,作出过激行为。网上还有人将矛头对准孩子父母,认为他们对孩子的学习和成绩简直一无所知,这不能说没道理,但在评判家长表现时,我们也要置于现实语境中去审视,网上那些不实传言,纵是调侃,也宜来得更克制。从目前看,这孩子的“恶作剧”确实闹大了,他的确有责,但从善意出发,对其不妨多些包容。但由此牵出的假证制售链条,显然不能被放过——虽然假证制售者在此扮演的只是“递刀者”,但对其露头就打,并强化日常治理力度,很有必要。假证问题由来已久,也常进入专项治理的射程,但从当年的电线杆小广告到现在的网络运营,假证仍然屡禁不绝。虽然该事件中假证跟骗家长是两码事,当一码归一码,可既然“制售假证”这一码已触碰法律红线,该依法打击就得依法打击,不能轻纵。
新闻速递:在北京怀柔区九渡河镇境内,一段2013年3月就被确立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设立禁止攀登警示的古长城,如今被“开发”成了热门野游景点。城墙上不仅有驴友结伴眺望风景,还有公司员工在此搞团建活动,甚至晚上在此安营扎寨。这段长城上,除了有刻画的痕迹,大小便、香烟盒、水果皮也随处可见,附近的黄花城水库更是被严重污染。
北京晚报:保护长城的工作,不仅包括大众熟知的景点,也包括未开发成景区的野长城。相比于正规景点,野长城未经后期人工修缮,更能展现长城原始自然的形态。这也是为什么总有驴友乐此不疲贸然前往游览的原因。然而,置“禁止入内”的警示于不顾,以破坏历史文物为代价,满足内心那点儿探险好奇的情怀,不仅可能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更将保护长城的责任和义务抛于脑后。擅闯野长城,本身就有违规定;到了长城上,还随手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种种肆意妄为,显然对长城没有敬畏之心,体现素质极为低下。野长城历经岁月洗礼,本已千疮百孔,野蛮旅游给它再添新伤,更加令人痛心。长此以往,这一道道在时间的侵蚀和战争的损坏后依然屹立不倒的城墙,很可能在野蛮旅游的重创下迅速颓败。“保护长城,人人有责。未开放长城,禁止攀登”,这样的告示牌形同虚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监管不到位。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尽快完善对保护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及时填补监管漏洞;依法依规严惩野长城的攀登者和引路人,并视情况轻重,对不文明野游行为处以加罚。野长城不是检测勇气的试炼场,更不是释放野性的狂欢地。野长城禁止野游,更容不得野蛮破坏。
新闻速递:近日,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一则招聘信息登上热搜。该公司要求职业经理的应聘者签订承诺书,保证顾事业不顾家、终身在椰树集团服务,并且以房产作为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目前该招聘信息已删除。
南方日报:首先,要求应聘者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自己不会辞职,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姑且不论名下没有房产的应聘者怎么办,哪怕求职时答应了椰树集团这一“硬性条件”,事后依旧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责令单位限期退还担保。其次,只要是劳动合同,就必然受到法律约束。当代社会早已无“卖身契”的立锥之地。前两条或许还可以归结为椰树集团不懂法,要求应聘者“顾事业不顾家”,则公然冒犯了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良知、人伦情感,挑战着社会共有的价值判断。用人单位要求员工“顾事业”以至于达到“不顾家”的程度,对事业方面的要求是不是也太过了?很难不听出“996”“007”的弦外之音。一家企业想留住人才,至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切实合理的薪资待遇、公平可靠的晋升途径,而不是强迫留住人才。哪怕企业与部分求职者之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打”得理直气壮。无论椰树集团有没有博人眼球、利用舆论炒作的动机,至少这份招聘启事极其直观地表达了该公司的用人需求,试问,“顾事业不顾家”是不是其他很多用人单位没有明言的真实想法呢?
新闻速递: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一老人被狗绳绊倒,头部重重着地。据当地镇政府通报,此事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罗水村民罗某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羊城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后果令人痛心,过程堪称离奇。警方调查之后,将此事定性为“意外事件”,无疑是合情合理的。本案乃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并不存在明显的故意或过失杀人情形。在此前提下,如何认定民事侵权责任,如何划定民事赔偿的金额与比例,就成了最关键的问题。即便以法律专业视角审视,本案都算得上是难题了。本案中,牵狗女孩需承担最主要的侵权责任。至于说狗主人等其他主体,是不是也要分担一部分责任,就要看后续的诉辩交锋、举证质证了。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过往的司法实践,这起事件中,狗主人很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妥善监管责任及注意义务,甚至可能因为“对犬只的所有权”而被判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但凡基于证据、逻辑自洽,就都是成立的。此前不少地方都出台了地方立法,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遛狗。应该说,职能部门已经预见了有关风险,并做出了针对性的事先安排。然而很遗憾,千防万防,还是防不住熊孩子“捣乱”,还是防不住犬只突然暴走。在此必须提醒养犬者,当以万分的审慎,来履行注意义务,要对小概率和最坏的结果有“合理预见”;也又一次提醒监护人,务必全方位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心大“放养”稍有不慎便可能遭遇难以承受之重。
新闻速递:今年6月,广东江门鹤山时代倾城业主反映,买来的“山景房”更像是“墓景房”,推窗而见的就是墓园和山坟。去年7月,山东济南市民刘先生看中一个楼盘,交付定金后发现,楼盘200米外,有一片50亩的墓地。目前“墓景房”买卖诉讼已在全国多地出现,结果往往都是购房者败诉,原因是墓地不在红线范围内,开发商不需要告知购房者,购房者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北京青年报:“墓景房”纠纷的出现,不单是开发商是否应当尽到告知义务的法律争议,也是城市规划能否跟上时代脚步的发展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小区与“墓地”之间必须保持的距离明确加以限定。于是,破解处于法律中间地带的“墓景房”尴尬似乎只有靠呼吁开发商良心发现这一条路了。我们必须承认“墓景房”也是房,其建筑质量、户型设计、配套设施等与“江景房”、“山景房”大同小异,小区周边的墓地确实容易使人与死亡产生联系,给一些人带来心理上的不舒服,但这并非是由于开发商建设的行为引起的,墓地也往往是先于小区建设就已经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讲,“墓景房”现象其实是城市规划跟不上开发脚步的一个缩影。要想描绘好城市规划这张蓝图,就必须摒弃过去那种只着眼当前不顾及长远,只容纳存量不兼顾增量的不科学做法,准确把握前瞻性和现实性的辩证关系,统筹协调各个区域、各个部门的步调,防止出现“小区开发看住建,墓地建设看民政”各管自己一亩三分地的现象。与此同时,加大规划“时间表”的硬约束,促使在大规划规范下的各级各类规划在实施中明确先后次序,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如此方能实现整个城市规划制定“一盘棋”,规划实施“一个调”,防止“墓景房”之类尴尬在城市建设其他领域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