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安全,容不得“隐秘的角落”

2020-06-30 10:25:48 来源: 河南日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从危险性角度看,如果不锁车门,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摊上事儿了,到时候喊冤都来不及。”

  □本报评论员夏远望

  刚刚过去的端午节,湖南岳阳平江县辅警饶某因疏忽,将邻居家4岁男童反锁自己车内数小时,致孩子身亡。

  经查,男童父母因生意忙委托饶某妻托管孩子。饶某的疏忽导致悲剧发生,当地警方认为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将其刑拘,这一处理也符合公众认知。然而,对近期广州发生的另一起儿童车内死亡事件,网友们对车主是否有责任,观点并不统一,甚至针锋相对。

  事件大致是这样:遇难男童为堂兄弟,均为四五岁,当天自行进入邻居院内,发现院内轿车车门未上锁,遂进车内玩耍,可能触碰按钮,车门锁死,高温闷热脱水休克,直到车主出门查看,才发现车上有两个奄奄一息的孩子,立刻报警叫救护车。可惜,孩子已经抢救不过来了。某门户网站针对此事发起“你认为车主对两男童之死负有责任吗”民意测评,截至目前近31万人参与,有29.6万人认为“车主完全没责任”,另有1万多人认为“有部分责任”。

  按多数网友观点,所谓“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车主实在太无辜了。但车主是否完全无责任,参考以往类似案件判定结果,还是能理清眉目的。2015年8月,广西藤县一3岁男童自行进入门锁已坏的面包车内,中暑死亡,当地法院判决车主承担20%赔偿责任;2019年2月,广西桂平市一车主将车停放在某村小学球场,忘了上锁,一智障少年进入车内闷死,车主被判担责20%,赔偿5万余元。

  以往判例无疑具有参照意义。好比承包一个鱼塘,即便不担心有人偷鱼,也一样要做好防护措施、鱼塘淹死小孩,管理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还少吗?广州车内儿童死亡事件,目前各方责任如何,虽然还没有法律界定,但近期发生的数起车内死亡事件再次给广大车主敲响了警钟:汽车,不仅是一种财产,同时也是一种危险品,其危险性不仅存在于行驶过程中。作为财产,只要不怕贼偷,锁不锁车门是你的自由;但从危险性角度看,如果不锁车门,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摊上事儿了,到时候喊冤都来不及。

  近来,儿童安全事故频发。比如溺水,继重庆8名儿童溺亡后,广东惠州又有一6岁儿童遇难。据卫生部门统计,全国每年约有5.7万人死于溺水,儿童溺水死亡人数占总溺水死亡人数的56.04%。除了“溺水”这个安全老隐患外,致残网红蹦床、伤童音乐喷泉、“咬孩”电梯等“新事故”也屡见报端。随着车辆不断普及,儿童车内窒息死亡事件也呈逐年上升之势,成为新的安全隐患。

  老隐患要高度重视,新隐患更不容丝毫忽视。还拿汽车说吧,大家都知道热天车里能闷死小孩,但仍有家长认为,只要开着空调就没事,事实上如果车辆怠速,门窗紧锁,就算开着空调,30分钟就有可能让人一氧化碳中毒窒息。各种悲剧的发生固然有多重因素,家长或监护人安全知识匮乏、老化,对可能潜在的安全隐患茫然不察,防护、教育责任意识不强,是重要原因。由此可见,补齐儿童安全这堂课,消除安全知识新盲区,系好监护责任“安全带”多么重要!

  马上又要放暑假了,但安全意识决不能放假。爱孩子,就把最好的安全送给他!

责任编辑: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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