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部门早有规定。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建议,执法人员应主动到企业检查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敢于以身试法的企业决不能不了了之,必须让他们付出惨痛的代价,倒逼企业将高温补贴发放到位,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刚性。同时,执法部门还要采取多种方式畅通举报渠道,以弥补人员、执法车辆和执法方式等方面的短板。 (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