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8日上午,吴某驾驶小型厢式货车到县城拉货,邻居钟某搭乘吴某的顺风车进城。当吴某驾驶的车辆到达正阳县城某批发部门前,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钟某未确认周围安全便开门准备下车,驾驶两轮电动车从此经过的王某躲闪不及,撞在了小型货车的车门上,致颈部受伤,颈椎退变,上颌窦壁骨折,面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钟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吴某在批发部门口停车,乘客钟某未在确保安全后开启车门,两人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各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令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范围内共赔偿王某34902.25元,钟某赔偿王某5153元。
法官提醒,司机或乘客停车下车时,一定要确保安全后再开启车门。(王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