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劳务用工的规定越来越规范,一些不法用工单位只是做到明面上的规矩,背地里却耍起节省用工成本的手段。比如,员工一旦成为企业“试用工”,签订的是“试用”合同,试用期无薪还在其次,有的试用期满后即被无故辞退,也不给任何赔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劳动者遭遇的权益困境,远不止“试用期无劳动报酬”一种情形,这显然值得多方反思。首先,企业用工制度的设计,应该具有双重功效,一方面是要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一方面是要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对员工要实行科学化管理,让制度充满关爱员工的善意。特别是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切实保护,使他们能够真正从权益困境中走出来。(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