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巨额打赏网络主播,除未成年人外,还有大学生、社会青年、公司职员、机关干部等。打赏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近千万元。用来打赏的巨款,既有自己的血汗钱,也有骗(偷)父母养老金、借亲友,更有借高利贷、贪污公款。疯狂打赏后,有自杀了之,有妻离子散,有把家庭带入债务深渊,有锒铛入狱……令人扼腕叹息。有观点认为,直播平台是市场化经营,粉丝给主播打赏属于个人赠与,不必监管。这种说法站不住脚。直播不是做公益,主播不是“活雷锋”,其收入靠粉丝打赏为主,在直播间表演或主持属劳务付出,非理性打赏主播,迥异于民法意义上的赠与。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媒体报道看,发生纠纷后,原告获得全额返还打赏的机会微乎其微,大多选择与直播平台私了。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方很难举证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确属“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因此,对打赏主播金额设限刻不容缓,即对一个设备终端或账号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个平台、同一主播刷出的打赏金额,设定最高限额,超过无效。这样做,既能为无数家庭挽回损失,也有利于网络直播健康发展。 (徐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