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看待“离婚冷静期”

2020-05-21 10:00:05 来源: 河南日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张智全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审议民法典草案是本次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见5月20日《新京报》)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旨在遏制冲动型的不理智离婚。现实中,尽管绝大多数夫妻选择分手是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其中也不乏冲动型离婚。如果任由这一现象发酵,不仅将影响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也将让非理性的草率离婚行为在社会蔓延,进而动摇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基础。

  鉴于离婚特别是冲动型离婚对家庭和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危害,最高法于2018年7月正式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试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试行,确实有效挽救了一批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不少人对此持支持态度。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利弊皆存。“离婚冷静期”制度如果在执行中把关不严,也完全有可能剑走偏锋。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在离婚时,硬性规定走该程序,必然会让弱势一方陷入痛苦煎熬,不仅会提高其离婚成本,也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致使该制度背离入法的初衷。

  此外,“一刀切”式地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可能会让不诚信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三十天的“冷静期”,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恶意与人制造共同债务,企图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占尽先机。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是不少人反对设置“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缘由,的确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

  其实,对“离婚冷静期”入法赞成也好、反对也罢,公众褒贬不一的态度足以说明,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能简单选择为“该”与“不该”。既不能因其积极作用而无视其负面效应,又不能因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因噎废食地将其取消。换言之,争论“离婚冷静期”是否有必要设立已无实际意义,如何让其扬长避短发挥作用,促其不偏离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轨道,才是上策。

  欲达此目的,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在执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时,就必须严格遵循其适用的法定条件,并对提出离婚请求的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作出准确甄别,有的放矢地让当事人走“冷静期”的程序。同时,对滥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追责,确保其真正释放出既挽救婚姻又不殃及无辜的法治正能量。

 

责任编辑: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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