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导盲犬是否能进入公共场所的问题,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已作出明确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而此次“社会实验”的发生地山西,在2010年就曾出台《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可免费携带辅助器具和导盲犬。但现实中,在很多地方,导盲犬在公共场所畅行无阻仍是奢望。
从舆论反馈看,与该司机一样,因担忧安全问题排斥导盲犬进入公交车的声音不在少数。就此看,导盲犬进入公共交通,虽有法律支持,但落地实行难度不小。这也折射出了视障人群带导盲犬出行的现实困境。
但对于视障人群来说,导盲犬与其说是“指路的工具”,不如说就是他们的“眼睛”。从这个层面来讲,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和理解带导盲犬乘车的乘客,其实也是对视障人士权利的尊重。
回到该事件上,事情算是有了个不错的结尾:公交公司方面做出了纠错的表态。希望其能以此为契机,及时改进工作方法,给视障人群提供更细致的公共服务;也期待更多公共场所能对镜自照,对无意识排斥带导盲犬乘车的现象加以矫正。□张晓雨(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