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本报记者郭海方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何在?有哪些亮点?我省居民参保和领取待遇情况如何?12月5日,省人社厅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让社保更加公平可持续
2011年,我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过三年的试点运行,如今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837万人,领取待遇人数达1223万人,均居全国前列。
但与此同时,由于政策和机制的不完善,我省城乡居保制度也存在着缴费水平低、自觉参保缴费低等现象,阻碍了制度积极效应的充分发挥和可持续发展。
“此次《意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对有关政策作出了调整,就是要健全机制,扩大参保人权益,增强与职工养老保险的互补性,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一步。”省人社厅调研处副处长黄晓红说。
提高参保标准,多缴多得
《意见》有哪些特点?省人社厅农保处处长马力说,新制度最大的亮点是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了参保激励机制,完善了个人账户继承等政策,让参保群众更好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意见》将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统一为每年100元至5000元16个档次,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和国务院的意见相比,我省增加了4个缴费档次;和2011年我省试点时相比,增加了6个档次。”马力说,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补贴稳步增加。中央财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省财政和省辖市财政对每人每月增加了3元基础养老金,县(市区)基础养老金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也就是说,我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至少可领取到63元养老金,养老保险待遇再次提高。
集体补助方面,增加了公益慈善事业对参保人的资助,同时鼓励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以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待遇。
之前,个别地方老人到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但儿女如果没有参保缴费,老人就不能领待遇。此次《意见》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补缴办法,坚决杜绝捆绑缴费。
而且,在继承方面,原来只能继承个人缴费的部分,不能继承政府补贴的部分,现在规定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余额均可依法继承。
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个重要初衷是实现城乡均等。但有些农民工进城工作后,原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在企业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无法接续,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
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除已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随户籍转移之外,《意见》明确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或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支付终身。”马力说。
《意见》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十二五”末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这进一步彰显了‘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制度本义,老百姓‘老有所养’更加可期。”马力说。
责任编辑: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