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权责纠纷凸显

2011-12-23 10:28: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 魏明哲)“承租方不签订合同,租赁方看房后,缴钱了事,不看房主的产权证明。而房主也不核实租房者的身份。”我市一些房屋在租赁过程中存在着经营不够规范的现象,并由此引发了房屋租赁中...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 魏明哲)“承租方不签订合同,租赁方看房后,缴钱了事,不看房主的产权证明。而房主也不核实租房者的身份。”我市一些房屋在租赁过程中存在着经营不够规范的现象,并由此引发了房屋租赁中的权责纠纷。


    据了解,《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起开始实行,其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依法所有、委托代管房屋出租给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而一些房屋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对于相关的登记备案制度不够重视,不但不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还对派出所民警的入户调查工作不予配合。这样一来,不但公安机关很难掌握租赁房屋、流动人口的准确信息,而且在租房者与房主产生权责纠纷时,双方的合法权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市民刘先生这段时间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刘先生在马小营有一套两层楼房出租,两天前,他接到一楼租房客的电话,说二楼厕所的水管爆裂了,房客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但刘先生认为房子是房客在住,并且自己的新房从来没住过就交给房客,现在水管爆裂了,损失应由二楼租住户承担,可租住户在前一天刚刚搬走,没有签订租赁协议也没留下任何登记记录,无奈之下,刘先生只能自己承担了1000多元的赔偿。


    对此我市公安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公安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要求,全国各省市已逐步建立起了出租房屋备案制度。《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登记办法》中之所以作出出租人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规定,是因为出租人也会因房屋出租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提醒承租方,必须按照要求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和管理,如果在自己的出租房屋内发生民事纠纷或违法案件,房屋租赁方没有进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极有可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除了租赁方与承租方之间的权责纠纷之外,记者在走访过程中还发现,一些地方的租赁房还存在着房屋承租方和房屋租赁方侵犯第三方权益的现象。


    我市公安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在一些拼租、群租人数较多的居民区内,房间内通道狭窄,房客身份复杂,不但不利于安全管理,同时也容易带来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因此为加强管理,公安部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还明确要求,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方与承租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如果是外来人员应同时办理暂住户登记、暂住证。


    而我市的一些租房者对签订租赁合同这项规定却显得有些漠然。在租赁房屋较为集中的大学城附近,记者对一些租房者进行了采访,当听说租赁房子需要签订合同时,一些租房者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也有部分租房者表示,自己租住房屋时只需缴上押金,并向承租方口头报上身份证号进行登记即可,没必要再去签订相关合同。


    “除了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外,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也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我市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因此,在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成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租赁问题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为了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市民在签订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具备这些条款:如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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