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突高居民家用电器被烧损 该咋赔?

2010-12-28 10:38: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 张名直)近日,家住黄岗路7号院一位姓宋的女士给《党报热线》打来电话,反映她家与相邻共8家居民的家用电器被突然升高的电压烧坏,而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前来处理时不认真理赔的问题。 宋...

    大河新乡网讯(记者  张名直)近日,家住黄岗路7号院一位姓宋的女士给《党报热线》打来电话,反映她家与相邻共8家居民的家用电器被突然升高的电压烧坏,而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前来处理时不认真理赔的问题。


    宋女士说,12月15日晚八九点钟,她家那一片电压突然增高,致使她家的电脑、电视机、打印机、音响被烧坏了,同时被烧坏家用电器的还有7家同院居民。


    据宋女士说,问题出现后,市供电公司派人来登记损坏情况,但态度不好,说可以给予维修,修不好的按年折旧,赔偿余款,并说这是国家的规定。对此,宋女士不理解,也不同意:我们用得好好的东西,你的电给我烧坏了,你说咋办就咋办,哪能行?


    就此问题,记者联系上了市供电公司有关人员,负责处理此项事故的袁先生来到报社说:这些居民家的家用电器被烧坏,确实是因为公司的电缆出现故障而造成的。事故出现后,公司很快就派人上门登记受损情况,并向居民宣讲了原国家电力工业部《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表示一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复的按折旧后的余额进行赔偿。对我们说的处理办法,有的居民表示理解,但也有个别户不答应。其中有一家的电视机烧了,他同意维修,可又说修好后还得再赔他2000元钱。其实这种电视现在买新的也就是两三千元。在处理此事故时,我知道居民心里急,容易上火,所以态度非常诚恳,没有敢耍一点态度,真的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接着袁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们处理此类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发布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中记者看到,第九条规定: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用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第十条规定: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第十二条分列了各种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比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等为10年;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为12年。《办法》中还规定,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那么,该《办法》是否对居民有约束力呢?为此,记者联系到了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康世宏先生。康先生说,国家原电力工业部现在虽然撤销了,但这份文件并没废止,供电部门必须按此执行。居民如不同意,可以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因此,供电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妥。


    另据袁先生说,根据他多年的工作经验,多数家用电器都有保险装置,一般烧损的都是保险装置,修复后可以达到原来的使用效果。袁先生还说,通过做工作,目前已有多户居民家的受损电器已修复。其余的户他们还将继续做工作,尽量达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目的。


    记者认为,既然事故已经发生,生气、发火也无济于事,双方还是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解决为好。多点宽容、多点理解,社会永远需要。


责任编辑:No.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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