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公司总经理 骗领失业保险金 新乡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说:退回来! (1)

2010-07-20 17:07: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7月9日,一封署名为“牧野区杨岗大队一村民”的举报信放在了记者的案头。该举报信举报新乡市古龙实业公司(即原牧野区杨岗村)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周铭义在任职期间伪造失业证明,骗取国家24个月失业保险金1万余元...


    据那封举报信说,周铭义从2002年起到现在,一直担任古龙实业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他在公司下属企业办理失业手续到底是怎么回事儿?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设法联系到了新乡市潜水泵厂的路厂长。路厂长承认该厂隶属于古龙实业公司,也承认周铭义是在该厂失业。记者问:“周铭义是你们的领导,他怎么会在你们厂失业?”路厂长的回答非常“酷”:“他也不是啥时候都当领导,啥时候厂人多了,我不想用他,他就失业了。”至于周铭义什么时间“失业”,怎么办的保险等问题,路厂长一概以“记不清楚了,我查查再告诉你”来应付。


    很明显,这是一起上下串通、违法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典型事件。记者认为,除了追回被骗领的保险金,还应该查明事实,并按有关法规追究周铭义和新乡市潜水泵厂的责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责任编辑:No.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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