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余元现金饭店内被偷监控录下美女盗贼行窃全程

2010-06-08 09:46: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在饭店吃饭时,人们经常习惯性地将外衣搭在椅子的靠背上,而这看似平常的行为竟然给了盗贼可乘之机。前不久,市民马先生与家人在我市某饭店吃饭时就因此举而导致1300多元现金丢失,而且一个月多过去了,饭店老...

    在饭店吃饭时,人们经常习惯性地将外衣搭在椅子的靠背上,而这看似平常的行为竟然给了盗贼可乘之机。前不久,市民马先生与家人在我市某饭店吃饭时就因此举而导致1300多元现金丢失,而且一个月多过去了,饭店老板至今也没有接受工商部门的调解。还好,店内的监控将这个美女盗贼行窃的全程录了下来……


    2010年4月24日中午,市民马先生和家人一起到我市解放大道中段某饭店就餐。就坐时,马先生将装有1300多元现金的上衣挂在了椅子的靠背上。当就餐结束要结账时,马先生才发现上衣口袋内的现金不见了。


    “我们吃饭时,有一个女的与我背靠背坐着,当时我也没在意。”6月3日,马先生向记者回忆了当时的情形,当他发现钱丢失后,立即报警,由于丢失钱物在1000元以上,辖区刑警队在办理此案件时,拷贝了店内的监控录像。


    在该饭店当日的监控录像上,记者看到了马先生与家人就餐及一个美女盗贼行窃的整个过程……当日12时06分,马先生与3个人一起来到这家饭店就餐,坐在倒数第二的位置上。马先生坐在靠近过道的外侧,就坐前顺手将外衣搭在靠背上。


    12点27分,一个穿着时尚的女子进入了监控镜头。她右手拿手机打电话,左肩挎包,边走边环顾四周,像是在找人。之后,这名女子在马先生的后边与其背靠背坐下,并且将挎包挂在靠背上。就坐之后,这名女子并没有点菜,而是不停地抽烟、弹烟灰、捋头发、打手机、侧目看旁边的人,而这一切异常的举动并没有引起服务员的注意。


    12点33分,可能是由于不顺手,该女子将椅子向外侧稍微横移了一下,并不时地向后侧目观察,右手不时地向身后马先生的外衣摸索。12点35分,该女子起身离开。1分钟后,该女子再次一边打手机一边进入监控镜头内,并径直坐在刚才那个位置。入座后,该女子左手拿手机在不停打电话,并侧目张望,右手仍时而向后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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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点40分,马先生周围出现了空座位,记者看到监控画面内的该女子右手迅速从后抽回,并往自己包内和衣服领口塞入一些东西,之后起身离去。在收银台上方另一个监控录像上,记者看到这名女子出门前竟然还在此拿了一张该酒店的名片,微笑着离去。


    “自己的钱被人堂而皇之地偷走实在令人气愤,他们应该担负相应的责任。”马先生认为,自己是消费者来此消费,钱是在饭店丢失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顾客应该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现在钱丢了,当然要由他自己承担责任,饭店没有什么责任。另外,他说丢多少钱就丢多少钱,如何来证明呢?况且饭店也进行了改进,定制了一批座套现存放在总店内,专门用来罩住顾客挂在椅子后背的上衣,但由于现在天气炎热,顾客衣着单薄,所以还没有使用座套。”在解放大道中段,该饭店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不认为自己有责任。马先生丢了钱后,通过店内的监控录像看到是一个坐在其身后的女子将钱偷走的。


    马先生在向饭店交涉索要赔偿无果后,将该饭店投诉到卫滨区消费者协会。


    “我们将此投诉转到辖区工商所处理,但据工商所反馈,火锅店相关人员根本不来接受调解,因此造成如今无法调解的现状。”6月3日,卫滨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该饭店对顾客财产损失一事应该负有责任。


责任编辑:No.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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