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非法网络招徕案。2025年10月,王某斌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社交账号“光头强”发布“长寿山1日游”“三峡4省6日游”“中朝边境5日游”等旅游招徕信息,并招徕、组织54名游客赴登封旅游,因购物问题引发游客投诉、举报。在属地公安部门的协查下,市文广旅局对王某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不合理低价游”案。2025年9月,执法人员在处理转办线索时发现,河南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以每人199元(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招徕并组织61名游客参加“钱塘江4日游”,未向地接社支付相应接待费用,且未如实告知游客购物场所真实情况,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市文广旅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案。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河南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时,根据收据随机抽查2025年4月11日游客陈某“至尊北京无必消纯玩”旅游合同,现场负责人无法出具。经查,该旅行社由于经营地址变更,在搬家过程中导致旅游合同丢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市文广旅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案。2025年4月,执法人员在对新乡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境内旅游合同行程单第1页中写到“场地维护费20元必消”,第2页中写到“必消项目:(上车先付导游)相关维护费20元/人,报名视同认可此必消”。该旅行社的行为属于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市文广旅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文广旅局提醒广大旅游经营者以典型案例为鉴,规范守法经营;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选择正规旅行社出游,规范签订旅游合同并明确权利义务,防范“低价游”“免费游”陷阱,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文明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