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安天下,种铸基石。一粒种子,承载着农户一年的汗水与期盼。当期盼化为歉收的叹息,当百余户农家的生计悬于一线,如何既查明真相,又定分止争?面对“事实难查、分歧难平、农户难等”的困局,一场由长垣法院牵头,长垣市司法局、长垣市农业农村局、律协、村委会等多方联动的“护农行动”悄然展开,用示范调解的巧劲与多方联动的合力,为125家农户“抢”回了公平与希望。
基本案情

邢某等125户农户在张某处购买“伊单26”玉米种子,种植的玉米出现无穗、烂穗或穗小无籽等问题,导致收成受损。村民们找到经销商张某和生产商某种业公司讨要说法,张某表示无力赔偿,某种业公司表示认可村民受灾的事实,但是对于减产范围及赔偿标准与村民们产生了分歧。
为了搞清楚玉米减产的原因,村民们一起向当地农业农村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了鉴定,经查,张某销售的“伊单26”玉米种子未在本省内审定(即“未审先推”:未审先推是指主要农作物未经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品种审定就推广销售的行为,此行为在《种子法》中被定性为违法行为)。鉴定报告显示:此种子品种在需≥10℃有效积温2650℃左右的辽宁北部、黑龙江南部、吉林大部分地区均可种植,并不适合在案涉域内种植。村民们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某种业公司赔偿购种价款及150元至12000元不等的损失。
联动化解
案件涉及的村民多且分散,每家每户的受损情况大相径庭,要求赔偿的标准不统一,加之当年受到天气影响,农作物本身受自然条件影响普遍减产,如何合理判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同时,经销商张某关于销售“伊单26”玉米种子只有进货记录,没有对应销售记录,无法查明获益数额。面对“事实查明难”和“意见分歧大”同时存在的情况,长垣市法院会同长垣市司法局、长垣市农业农村局、村委会、律协等单位,走出一条“示范引领、批量化解、精准兜底”的特色解纷之路。

示范调解,以点带面树标杆
收到案件后,法院第一时间指派调解员认真查看有关资料,联系双方详细了解情况。经查,某种业公司对损失存在异议,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村民申报的受灾总面积远超其销售的种子实际可能种植的面积;其二,不同村庄因受天气、地势等因素影响,减产程度差异巨大(如某地势低洼村报减产70%,另一村报30%),难以将所有损失均归因于种子问题。
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确定了“以点带面、批量调解、一揽子解决”的工作思路。调解员选取了两个申报数据相对真实、且前期已有农业农村局对大致受灾范围进行鉴定的村庄作为示范案例。围绕这两个村的受灾情况,组织双方协商,依据鉴定结论、本地玉米市场价格及协商认可的减产比例,先行确定了合理的赔偿计算标准和大致总额范围,并获得了某种业公司的初步认可。这根“标杆”一立,观望的农户心里有了底,后续调解有了可参照的“活样板”。
多方联动,批量化解提效率
示范标杆立稳后,调解员通过村委会动员所有购买“伊单26”玉米种子的农户都参与本次调解,避免后续再进入诉讼的相关纠纷得不到赔偿。鉴于长垣市农业农村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已明确种子“未审先推”及不适宜本地种植的关键事实,且每户损失金额相对较小,为降低农户维权成本、提高解纷效率,在长垣市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依据现有证据和实际情况估算损失,未再启动耗时费力的专业损失评估程序。
同时,长垣市司法局指派法援律师指导后续加入的农户规范收集、提交证据。多方协作有效固定了损失范围,为高效调解奠定了事实基础。经过多轮沟通,调解员向双方深入释明法律规定与过错责任,最终在前期示范方案基础上,达成各方认可的总体赔偿方案。
分类施策,精准赔付暖民心
但后期加入的农户多了,问题也来了,农户们受灾情况各异,部分并未进行鉴定且无购买证明,经销商张某和生产商某种业公司只同意在有采购记录的数量范围内进行赔付。
面对这一难题,长垣市法院因人施策,根据农户们的不同情况逐案研究赔付方案,对于经过鉴定且经销商张某和生产商某种业公司根据进货记录和其他证明能够明确购买人的,根据双方核对认可的受灾亩数和市场价格进行赔付,部分能够证明购买人的种粮大户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赔付,剩余的农户在剩余赔偿金额范围内统筹赔付。最终向125户村民支付损失赔偿金183285元,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实质化解。
不伤和气,不误农时,这起让125户农民差点“折了本、寒了心”的种子纠纷,最终没靠一纸判决硬碰硬,而是靠示范调解的巧劲、多方联动的合力、分类施策的精细,稳稳当当地落了地。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典型的涉农群体性产品责任纠纷,涉及农户众多、损失形态复杂、责任主体多元,若简单进入诉讼程序,不仅面临事实查明难、损失评估成本高、审理周期长等问题,更可能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稳定。
本案中,法院先选取典型村庄先行确立赔偿标准与计算逻辑,形成可复制的解纷标杆,通过示范调解有效引导其他农户形成合理预期,避免“同案不同赔”和诉讼爆炸;主动对接农业农村局、司法局、村委会及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鉴定报告锁定违法事实,依托村委会逐户核对种植信息并动员其他受损农户参与,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指导证据规范收集,形成多方协同、信息共享的调解网络,大幅降低农户维权成本;针对不同农户证据完备程度差异分类施策,采取“核对确认一批、协商认可一批、统筹赔付一批”的梯次处理方案,在无完整销售记录的情况下实现损失认定的相对公平与效率统一,充分彰显了调解在涉农群体纠纷中“不伤和气、不误农时、不增诉累”的独特优势,为同类“未审先推”种子案件的批量处理提供了可推广的基层治理样本。
来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