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从投诉受理、现场处理到最终办结,每一个环节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其中,规定了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处理的牵头责任单位,要在小区里明明白白公示保修流程和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则要依法履行保修义务,不能敷衍了事。物业服务企业更不能当“甩手掌柜”,在接到投诉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建设单位处理。
业主如发现房屋质量有缺陷该咋办?记住,先找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直接找属地住建部门投诉就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保修义务的,住建部门可“不惯着”,将直接记入信用“红黑榜”。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直接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形将不予受理。如超出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匿名投诉且无法取得联系的;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因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仅要求经济赔偿、退房、换房,不涉及质量缺陷修复的等。
检测费用等问题,《办法》也说得明明白白。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专家论证的,费用按相关原则承担。比如,经检测,质量缺陷确属施工原因造成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投诉人承担。投诉人主动要求检测的,由投诉人先行垫付费用,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最终承担方。
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对因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