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三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2026-02-07 10:38:38 来源: 新乡日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改荣)《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据悉,在2月6日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我市传统村落资源丰富,现有国家级16个、省级24个。近年来,我市在资源普查、规划编制、活化利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主体责任不清、管理要求不明、规划编制不均、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系统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留住乡愁记忆,促进乡村振兴,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条例》共二十九条,采用简易体例,主要围绕健全保护责任体系、细化保护管理措施、强化传承与活化利用三方面作出规定。

  在责任体系上,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应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职责。规定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文旅部门负责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指导监督;其他部门依职责协同开展工作。在管理措施上,《条例》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本市传统村落名录制度,在国家和省级名录基础上,设立新乡市传统村落名录。规定普查建档、挂牌保护、规划编制等具体措施,并将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与环境协调区,实行分区管控。同时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及消防安全管理等具体要求。

  在传承与活化利用方面,《条例》强调推动保护工作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支持培育特色产业,鼓励有条件的村落发展乡村旅游。要求文旅部门牵头,对村落文化资源进行调查、整理与研究,促进活态传承与合理利用。鼓励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统筹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光朋表示,落实《条例》仍需多方共同努力。各相关单位要主动对标《条例》要求,加快制定配套细则、标准与政策,确保制度衔接、措施落地。市人大常委会也将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条例》实施,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责任编辑:王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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