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2025-03-03 10:52:35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本报讯 (记者陈卓)3月2日,记者了解到,我市日前印发《新乡市市本级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含公寓)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该举措既支持了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发展,又切实解决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难题。

  《方案》明确了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具体收购范围。本次收购区域原则上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范围内(即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已建成的房源,以及生产生活等配套设施齐全的其他区域。

  被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需满足相应条件。收购的房源严格限定为已建成未出售的住房,同时应证件齐全,手续齐备,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查封,可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符合银行贷款要求。

  同时本次收购原则上以楼栋为基本单位,整栋楼收购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以70(含)平方米以下为主。以整小区为单位收购的项目,可放宽面积限制,原则上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

  《方案》规定了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收购价格。收购房屋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含装修)、加不超过5%的利润。

  对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收购和管理的方式,《方案》也有具体要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实行项目预收购制度。首先,房源供给企业向收购主体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然后,收购主体对提出申请的房源供给企业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房源供给企业签订《收购意向书(协议)》并纳入备选房源。

  《方案》将拟收购的项目列入“河南省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计划表”台账和纳入新乡市公租房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通过保障房中心公众号发布房源信息,进行房源核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

  收购的保障性住房实行配租管理,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确定的人才。剩余房屋预留一定比例后,按照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办法进行出租。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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