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界意见

2025-09-08 11:12:36 来源: 新乡日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明哲)记者日前了解到,我市起草的《新乡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并征求意见建议,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共10章111条,涉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公共收益等多个具体事项。

  在涉及业主和业主组织方面,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筹备、权利,业委会和物管会的组成及职责。其中明确提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拥有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等权益。

  物业服务中涉及物业服务的方式、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等内容。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并详细说明了其应履行的多项义务内容。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健全物业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建立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定期收集业主意见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人员还享有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等权利。

  在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共收益部分,专门明确了公共收益的范围、用途和管理规范,明确提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

责任编辑:王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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