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国庆
9月11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服务正常有序衔接,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印发《新乡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9月15日起施行。(《平原晚报》9月12日A03版报道)监管“立规矩”,物业“守规矩”。我市出台《办法》,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立规矩”,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守规矩”有序退出,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促进小区更和谐,业主更满意。
以前,居民区大多数是家属院,是由单位的后勤部门提供物业服务的,因为牵涉的方面比较少,后勤部门与居民相处得比较和谐。即便出现问题,根本不存在更换后勤部门的事。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小区的物业服务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然而,个别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小区比较混乱,问题接连不断。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不但没有给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反而采取各种方式“为难”业主,这样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不是应该从小区退出呢?
还有一些历史形成的原因,业主依法共同决定或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终止服务,这些物业服务企业也应该及时从小区退出。
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各种原因,在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个别原来的物业服务企业却迟迟不愿意退出,从而引发了一些矛盾或纠纷。
不必讳言,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不愿退出的情况下,有的因交接问题与新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矛盾,有的与业主发生纠纷,影响了小区和谐,进而影响到了社会和谐,在这方面曾有典型案例。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值得注意的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印发《办法》,于9月15日起施行。昨天是9月15日,《办法》已经施行,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守规矩”,严格遵照执行。
再说了,物业服务企业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既然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终止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就没有必要再待下去了。否则,不但是对业主的不尊重,而且违反了《办法》规定。
就此而言,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符合《办法》规定的退出条件,就应当“好来好退”,按照规定有序退出,不但有利于下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尽快给业主提供服务,而且还可以给自己留个“好名声”。
否则,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按照《办法》规定,将被采取强制退出措施,这样不但影响了小区和谐,而且给自己留下了“坏名声”,实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