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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
(王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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