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要求,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相应罚款。
通告最后要求,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