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者施救过程中,又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长达44天,花去不少医疗费。损失该由谁来赔?请看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2021年12月2日18时,获嘉县居民小周下班回家,路过黄堤镇张翟庄村附近时,看到道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伤者横躺在道路中间。一向热心的小周立即跑到伤者旁边,查看状况,实施救助。当他走到伤者跟前时,发现伤者是同村的小吴,小周随即拿出手机,联系小吴家人。
谁料,就在此时,小郑驾驶汽车行驶至该处,将正在施救中的小周撞倒,并与前述事故中的伤者小吴发生接触,造成小周受伤住院、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小郑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周无责任。
2023年11月17日,小周将小郑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被告小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小周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小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小郑支付原告小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50359.63元。
本案中,小周路过交通事故现场,看见伤者横躺在道路中间,立即施以救助。谁料,在救助过程中又遭遇交通事故,致自己受伤住院,花去大额医疗费。然而,小郑却推卸责任,认为自己不应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专门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也被法学界称为“见义勇为”条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获嘉县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旗帜鲜明地依法保护善人善举,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为救危扶弱者撑腰,为见义勇为者护航,以公正的司法裁判引领了“诚信相待、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