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全市经营者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国家级”“第一品牌”“极品”等用语。
不得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不得出现其他违法违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营销宣传内容。
节假期期间,我市有关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