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原则,分类管理的政府责任、部门职责和个人义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和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以及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环节应当遵守的要求与责任,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原则,有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办法》明确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日产日清,每日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
《办法》还对违反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我市社会各界人士均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途径和方式,对《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注明建议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3-2032357。传真:0373-2020152。电子邮箱:xxzflf@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