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崔敬
今年以来,我市针对群众关切和社会焦点,紧盯重点商品、领域和行业,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成功查办多起具有警示意义的违法案件。6月26日,记者了解到,市市场监管局再发布本年度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延津县一车行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3月,执法人员在延津县一家车行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电池型号不符。经查,当事人购进了5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又购进了6箱共24块电池。当事人将购入的电池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销售,共销售出3辆。当地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案例二:
辉县市一电动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3月,执法人员在对当地一家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电池型号不符。
经查,当事人购进了4种规格型号共20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在上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组盒中自行安装了4块规格型号为6-DZF-20的铅酸电池进行销售,共销售出4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6.86万元。
案例三:
河南一板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产品案
去年,执法人员接到线索,一板业公司生产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芯板120米,截至查处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和结果无异议。我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11928元。
案例四:
南京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农夫山泉”注册商标专用权饮用水案
今年3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到辖区内3家某品牌零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均销售有侵犯“农夫山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用水。截至查处时,已销售出31824瓶。我市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20.86万元。
案例五:
辉县市一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今年1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辉县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新建的车间在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腐竹生产加工。至被查获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共生产成品腐竹180千克,价值1800元。当地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8.8万元。案例六:
长垣市一配件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去年10月,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长垣市某配件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了“金牌”家用吸油烟机两台、燃气灶具两台、燃气热水器1台,均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截止到查处时3种商品并未售出。
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地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1.8万元。
案例七:
新乡县一食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案
今年1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新乡县一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商品“养生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1246件和手提袋375个,与举报人生产产品的外包装高度相似。经查,涉案商品已销售254件,违法所得4090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商品并罚款3万元。
案例八:
延津县查处一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户外广告未载明许可证号、未标注实际销售价格案
去年12月底,执法人员对延津县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处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小区的销售部及小区内张贴未载明许可证号、未标注实际销售价格的房地产户外广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九:
高新区一活鱼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去年11月底,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送函,对高新区一活鱼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涉嫌不合格,经检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所得3444.64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8611.6元并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
案例十:
原阳县查处一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粉灭火器未按规定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案
今年3月,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内一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代号信息为“SG”的灭火器器头,生产了MFZ/ABC3型干粉灭火器。在干粉灭火器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器头样品的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干粉灭火器400具,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4000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