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向诬告陷害说“不”

2024-07-16 16:05:42 来源: 新乡网 评论:0 点击:  收藏

近日,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七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向全社会释放了坚决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进一步树立扶正祛邪、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大力营造惩治诬告陷害、鼓励担当作为的浓厚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严惩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陷害不再有“市场”。

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渠道,依法保护干部群众检举控告权利是《宪法》的重要规定。但是检举控告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开展,不容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在省纪委监委通报的案例中,有的挟私报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诬告;有的为实现不正当目的,通过抹黑他人施压要挟。诬告陷害不仅严重扰乱正常信访举报秩序,更极大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污染社会风气,破坏政治生态。

要依规依纪依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鼓励信访举报并不意味可以凭借道听途说来说事,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也不意味可以捏造事实、造谣生事、构陷污蔑等打击报复他人。在工作中,一个随意编造的举报电话,一封捏造事实的举报信,如果不加以甄别认定,就有可能使好人蒙冤受屈,轻者挫伤工作热情,打击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重者会影响党员干部的提拔使用,断送政治生命,甚至造成诬告陷害不良习气盛行,影响人民群众的是非观念。深入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就是既用监督加压又用信任加力,不断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快核实快澄清。作为监督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举报事项是职责所在,为被诬告者澄清正名同样也是职责所在。对查明失实,但已经造成影响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快核实快澄清,及时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适当方式,大力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旗帜鲜明地为党员干部卸包袱、鼓干劲,树立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

严管厚爱既要有纪律要求的“力度”,也要有组织关爱的“温度”。只有旗帜鲜明对诬告陷害说“不”,诬告陷害才会没“市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公安、检察从制度建设、具体实践出发,严刹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新征程中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南新实践作出更大的贡献。(童玉举)

责任编辑:申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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