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整篇报告20余次提到法治,贯穿着法治思维,体现了法治精神,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崇尚法治、追求法治,始终致力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针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法治领域重点环节,报告部署了四个方面重点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规划了行动路线,指明了努力方向。其中,第一项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全面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而且需要有良法可依。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贯彻好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要求,就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形成了统一的规则体系,这是人类选择的在宪法治理下的一种生活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以贯之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持之以恒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一是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实现了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二是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新征程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彰显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制度优越性,是抵御风险挑战、聚力攻坚克难的重要制度载体。通过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把立宪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特有的国情紧密结合,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和完善宪法,并根据宪法及其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建立了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宪法不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那么依法治国就只能成为空想。为了保证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要求,我国全面确立了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宪法权威。
合宪性审查制度为宪法实施提供了保障,起到了维护法治国家宪法秩序、协调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的作用,为宪法装上了“牙齿”。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职权。合宪性审查的价值在于公开,通过公开受理、公开审查过程、公开审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向社会传达宪法精神、宪法价值。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新时代十年来,一批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相继出台或修改完善。编纂民法典,保障人民权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一系列网络领域法律法规,回应新时代的新问题;制定和修改疫苗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未来一段时间立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方向,则是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深入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把立法决策同改革发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及时回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填补法律制度与新业态新模式之间的时间差、空白区;运用法律阻断域外不当法律管辖和适用,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要自觉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活动规律,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反映和体现规律的要求,符合客观实际。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基础,要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能够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依法立法是科学立法的保障,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力行使原则,按照法定的立法职权进行。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及法律法规数量的增加,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亟待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必须确立“依宪立法”在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提高法律规范的精细化程度,统筹立改废释纂,完善统一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