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生鲜灯”下月起禁用 拒不更换最高罚3万元

2023-11-28 10:26:10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本报讯 (记者崔敬)经暖红色灯光的照射,原本颜色发白的猪肉变得光鲜亮丽......这种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让食品看起来更“新鲜”的灯具在业内被称为“生鲜灯”。11月26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我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禁用“生鲜灯”宣传整治活动,指导督促市场开办方、销售者自查整改。

  记者了解到,针对“生鲜灯”这种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印发《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此类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感官认知。

  本次宣传整治活动以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肉菜店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主体,以市场开办方和食用农产品销售人员为重点对象,以“四个一”(组织一次培训、举办一次宣传、开展一项整治、培树一批典型)为重点内容,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生鲜灯”问题,指导督促市场开办方、销售者自查整改。

  自12月1日起,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市场开办方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通报表扬,对拒不执行《办法》规定的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曝光,以有力举措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全市已组织培训5场次,参训人员达500余人;举办宣传活动3场次;累计发放《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提醒告诫书》2000余份,受益群众3000余人。

  又讯(记者崔敬)11月24日,记者了解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各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如下:对使用的照明灯具开展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自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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