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记者了解到,日前拿到了工伤赔偿款的获嘉县太山镇太山村村民周某来到县城关司法所,握着司法所所长李树保的手感激地说。
事情还要从2023年5月25日上午那场意外说起,周某在该县某企业地面硬化工程结束后,在吊装地面平整设备时将左脚砸伤。所在劳务公司将周某送至获嘉县同盟医院,后又转诊至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在进行了4次手术,住院治疗1个月后回家休养。周某近6万元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还有二次手术等后续治疗费用均无人理会。
对此,周某认为自己是因工作受伤的,所在的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其工伤赔偿责任,要求由该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等13.76万元。但周某的索赔要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该公司认为,周某虽说是在工作时受伤,但其属于工程分包方临时使用人员,不属于工伤。另外吊车是厂方雇佣的,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外,周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太高,公司不能接受。
几次协商未果后,周某来到获嘉县城关司法所寻求帮助。所长李树保详细了解情况后,根据当事人的用工情况与诉求上的分歧,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询问和调查了事实情况。公司方称自己不认识受害人周某,周某是分包方雇佣的,但分包方在出事后就联系不上了。
鉴于暂时无法找到分包方,李树保就不厌其烦地跟劳务公司代表做工作,该公司答应先行赔付周某的合理损失,但保留追偿权。第二个难题出现在赔偿数额差距太大,周某的索赔数额与劳务公司愿意承担的额度相差十万元。李树保通过“背对背”的方式,给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直至达到双方的认可。
最终,在李树保充满诚意的沟通和工作下,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劳务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后期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