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从城市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不包括前端清扫保洁费(卫生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为城市生活垃圾缴费义务人。具体包括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
征收方式为,城市居民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户代收或委托其他具有社会服务、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收,委托代收手续费,按其实际代收金额5%比例计提基础代收手续费;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或办税服务场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由集中经营场所管理部门,沿街门店、“五小”场所、无物业居民小区、城中村等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税务、社区等部门,通过“河南税务APP”等掌上缴费渠道统一组织缴纳。
《办法》明确了减免措施。对四类低收入家庭,符合认定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适用征收学校、幼儿园、福利机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学校的在校学生,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
《办法》确定了征收标准。如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包括驻新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5元;生产企业、驻军每人每月1元;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1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0.20元,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0元;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2元,其中早、夜市等临时摊位点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等)、照像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门店、商业网点、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0元。
《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高新区、经开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