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某想让其两个孩子到辉县市某学校上学,后通过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了张某甲。张某甲以每介绍一名学生需要5000元费用为由,向景某某索要1万元。张某甲收到钱后,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并未帮景某某办理孩子上学一事。后来,在景某某的一再催要下,张某甲退还景某某3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告诉杨某某,自己认识辉县市某知名中学的校长,可以帮忙办理学生入学手续。杨某某就想让张某甲帮忙办理5名学生的入学手续。后张某甲以每介绍一名学生需要5000元的费用为由,向杨某某索要2.5万元。张某甲收到钱后,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并未帮杨某某办理孩子上学一事。在杨某某的一再催要下,张某甲退还杨某某5000元。
张某甲因涉嫌诈骗被公诉机关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景某某7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