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卓)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房项目同步建设......5月7日,记者了解到,市政府近日印发的《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干货满满”,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或商住混合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
据悉,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自2009年6月实施以来,对保障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原配建政策需进行调整完善。《办法》的印发出台,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机制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办法》指出,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市区范围内(不包含平原示范区)的商品房项目中,由政府提供支持政策,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按照规定比例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予以免收,相关税金享受减免政策;2015年3月30日前已经收取的相关各项税费不再退还,由市财政暂按每平方米600元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2009年6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今后新建商品房项目,除政府明确要求实物配建的项目外,采取实物配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由开发企业自主选择;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房项目同步建设,其中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分期按比例同步建设;同一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安排,不足整套部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补差;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不需配建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