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支持采取点状供地方式开展民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拟建民宿土地性质不是建设用地时,在相关政策允许下可以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由拟建民宿所在地乡镇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相关手续;在确保保护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线的前提下,鼓励在民宿经营主体周边利用三荒地发展树屋、集装箱房、露营等可移动建筑民宿配套经营业态。
《意见》明确,对于投资较大的民宿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属地政府负责道路、通信、电力、5G网络、供排水配套到位,周边环境纳入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安排的财政资金要向民宿倾斜,统筹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民宿特色村创建、高端精品民宿建设奖补、营销推广等,奖励对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允许、鼓励具备一定接待能力的民宿参与政府会议、公务接待服务。在金融扶持方面,加大对民宿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广农村居民信用贷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围绕民宿发展需求,创新金融业务,鼓励简化审批手续,加强信贷扶持。对于民宿业主在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用于建设、提升民宿的,在政策允许下给予低息或贴息扶持。
《意见》还指出,对于被评为新乡市精品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评为河南省“四星级”乡村旅游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评定为河南省“五星级”乡村旅游民宿和国家乙级旅游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