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有些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月15日,记者从获嘉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刑罚,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2012年8月,获嘉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孙某借款600万元,被告人李某等人为该借款担保。之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孙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获嘉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孙某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李某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2月25日,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政府征收被告人李某和赵某等人经营的绿化树林树种,补偿被告人李某等人205.21万元。为逃避执行,被告人李某委托其女儿全权办理补偿事项,并要求将补偿款205.21万元转入其女儿银行账户,被告人李某分得补偿款60余万元,且将该60余万元再次转移至赵某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人李某委托赵某帮助其分别向娄某等人归还其个人欠款共计45.88万元,并让赵某将剩余款项兑换成现金交与其本人。
2022年6月17日,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鉴于二审期间被告人李某主动履行执行义务45万元、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等新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二审期间,被告人李某主动履行执行义务45万元,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
被告人李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拒不交付民事判决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定罪处罚。
本案中,债权人孙某因借款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已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获嘉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自己即将获得大笔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而故意让他人代办补偿事项、用他人账户代收款项,并在获得补偿款之后转移钱款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兑换结余钱款为现金等方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影响个人债权的实现,对社会而言,不利诚信秩序的构建;从道德层面讲,是不守诚信,不履约定;从法律意义讲,是规避执行义务,挑战司法权威。纵观案件审判执行的整个过程,被告人李某对诚信与履约缺少必要的认知,对道德与法律缺少必要的敬畏,其主观故意之明显、规避方式之典型、社会影响之恶劣,着实令人愤慨,最终触犯刑律,实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