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总部经济建设。对迁入平原示范区的区外建筑企业总部,免交办公场所的租金(试行期内)。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分别提供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办公用房;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的建设用地可依法规划为科研用地,并成立建筑业服务中心,切实为各类建筑企业入驻提供主动服务、驻点服务。
加大企业引进力度。对迁入平原示范区并纳入统计库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分别按地方财政贡献50%(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30%(每年不超过500万元)、20%(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支持本地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本地建筑企业承建或参与承建施工任务,参与承建的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确保建筑业产值纳入平原示范区统计范畴。
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已纳入平原示范区统计库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针对本地企业承建的相关基础工程设施项目补录历史业绩时,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要大力支持资质升级并予以审核通过入库。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平原示范区统计库内建筑企业施工的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中国市政金杯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荣誉奖项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州杯”“河南省市政优良工程”等省级优质工程荣誉奖项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拓宽市场。对已纳入平原示范区统计库的建筑企业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5亿元且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针对平原示范区统计库内建筑企业承接域外项目回平原示范区汇缴税款的,按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鼓励项目经理向公司经理转型。鼓励平原示范区在外项目经理回乡创业,对新注册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首个整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平台公司联合入股,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其以联合方式实现战略重组,向高质量型转变。
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强制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平原示范区承建工程,符合相关条件的,若连续2年、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新增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可分别按照存储比例下浮50%或免除。
实施亲情人文关怀。对总部设在平原示范区的建筑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子女上学,按照招生方案合理安排入学;对引进企业随迁人员申请家庭租赁住房的要优先安排房源,同时在随迁配偶就业方面予以支持,原行政事业在编人员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安排就业,享受同层次工资待遇。
(王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