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迅速将电梯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

2023-04-18 10:13:25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姬国庆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让百姓安全乘梯。

  上周,本报从多个角度探讨了电梯安全问题,先后刊发了5篇关于守护电梯安全的评论,其目的就是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守护好电梯安全。

  有意思的是,新华社4月12日以《我国将对住宅电梯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为题,报道了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项规定的内容。这两项规定很明确、很具体,体现了针对性,突出了可操作性,有助于将电梯安全责任具体到人头,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提供了规章保证。

  确实如此,以前,因为电梯涉及到楼宇建设单位、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从而出现了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等问题,非常不利于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现在,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项规定,不但指出要明确每部电梯的使用单位,而且提出将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这是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电梯安全好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可以看到,市场监管总局已经给两项规定列出了施行时间表:将于今年5月5日施行。

  今天是4月17日,距两项规定施行还有18天。如果再刨除休息日与“五一”假期,剩下的时间更少。

  现在我市的高楼大厦较多,电梯数量也是个“大数据”,再加上有些小区无物业,短时间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难度。就此而言,将两项规定尽快落实到位,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

  两项规定是一个电梯管理的新开端,落实到位才能确保电梯安全。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事关百姓安全乘梯这项重要工作上,相关部门或单位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不能因为时间紧、任务重就耽误了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将两项规定落到实处。

  基于此,希望相关部门或单位严格按照两项规定要求,克服困难,迎难而上,在规定时间内对每部电梯都确定好使用单位,尽快配备好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按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两项规定的施行,使用单位一定能够担起电梯的安全主体责任,在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同时,让百姓安全乘梯。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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