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办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

2022-09-05 15:25:37 来源: 新乡日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新乡网讯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明哲)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自本月起,我市开展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将实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单位可以是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关单位在开展工程款支付业务前,应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银行,应当具备服务水平优良、信用良好、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服务等条件。

全市新建项目应在正式开工建设前办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2021年1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已开工未竣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在1个月内补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合同额可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合同额,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额。各有关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遵循“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在市住建部门许可的经办机构中自主选取担保保证人。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前,告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办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发现项目开工后仍未办理的,可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进行通报批评,并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责任编辑:申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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