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一泓碧水 保护一方平安 《新乡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2022-12-13 12:01:47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本报讯 (记者 李文奇 通讯员 陈超卿) 12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乡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

河道作为防汛排涝的天然屏障、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通过制定法规,对河道保护管理作出针对性规定,是防御水灾害、治理水生态的迫切需要。

河道保护管理立法是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调研项目。经过近一年的调研,于去年10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为2022年立法审议项目。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市司法局、市水利局通力配合,起草法规文本。今年4月24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予以批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立法“小切口”,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护卫河河道安澜为主线,聚焦清淤疏浚、引黄沉沙、河道清障、河道采砂等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为落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条例》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对河长制予以规范,明晰了河道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规范河道名录制度,作为实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强化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对河道保护管理规划的审批变更程序、主要内容、编制原则予以规定,要求涉及河道的专项规划与之衔接,加强大运河文化遗址的规划保护;强调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规范设置保护标志。

针对妨碍行洪的主要问题,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高秆作物,弃置、倾倒或者填埋妨碍行洪的废弃物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擅自填堵、覆盖、占用河道沟叉及与河道相连通的坑塘;明确县(市)、区政府依法推进河道内居民迁建,强调加强良相坡、柳围坡蓄滞洪区的日常管理。为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功能,规定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开展清淤疏浚;要求对阻水障碍物进行排查,依法清障;加强引黄工程沉沙治理力度,严格控制退水含沙量。

针对私挖滥采河砂影响河势稳定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规定构建互联互通的水网体系,保障河道基本生态流量;要求开展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入河污染源日常监管,建立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管理和常态化巡查制度;科学开发拓展河道社会服务功能,满足居民休闲、健身、娱乐等需求。

结合我市河道保护管理实际,针对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的行为,《条例》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对违反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安全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擅自填堵、覆盖、占用河道沟叉及与河道相连通的坑塘,擅自从事河道采砂等违法行为设置了适当从严的法律责任,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我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运用立法方式守护河道安澜。

据了解,《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十部实体法。《条例》的贯彻和有效施行,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市河道保护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守住一泓碧水,保护一方平安。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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