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果鲜蔬菜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姜,经检验,噻虫胺检出值为0.5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平原示范区果鲜蔬菜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47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38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红旗区建祥发面馍家菜馆1批次筷子(餐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160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红旗区探牛烧肉餐厅东区店1批次钢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60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