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反悔索要定金被拒 “定金”“订金” 一字之差大有不同

2022-08-05 09:45:23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本报讯 (记者 崔敬)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不同,很多消费者区分不清,从而引发纠纷。8月3日,记者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了解到,近日就有一起类似纠纷在购车时发生。

来电人反映其是山东人,6月25日,其通过微信预定延津县三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大众朗逸车并交了2000元定金。来电人表示,现家里人生病急需用钱没办法继续买车,其要求汽车销售店退还定金2000元时被拒绝,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该工单被转至延津县商务局限期办理后,经现场核实调查,山东省曹县这名来电人反映的定金问题与事实部分相符。来电人实际为曹县一汽车经销商,其于6月25日在延津三环汽贸缴纳定金2000元为两辆车辆的定金,且此定金为代客户缴纳。

定金缴纳后,延津三环汽贸已按协定将来电人所定购车辆进行预留安排,未对该批车辆再次进行销售。后来电人声称家中有人生病急需用钱无法继续购买。延津三环汽贸经理表示,但实际情况是近段时间车市价格波动较大(如朗逸的优惠幅度由3.5万元~3.6万元涨至3.7万元~3.8万元),所以来电人的客户因此找理由不再买车并索要定金,延津三环汽贸无法接受这种违约行为,所以不退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终处理结果为,因对方违约在先,延津三环汽贸不接受调解,不退定金。来电人表示将通过其他方式处理此事。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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