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

2022-05-17 10:48:57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本报讯 (记者 陈卓) 5月15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新乡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

据了解,《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为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其中,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根据要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战备效益相结合。

《规定》指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公安消防、公共安全、人民防空、电力设施、地下排水、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划定综合管廊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应当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应布局住宅、养老、学校(教学区)等项目。工业(仓储)项目的地下空间不得配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设施,危险品仓储类项目应规避环境敏感区。需注意的是,,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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