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法院法官办案效率真高,我讨要十个月未果的钱款,你们用了十天时间就帮我要回来了,必须给你们法官点赞!”4月19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任贵丽法官接到了远在千里之外的原告李某某的感谢电话。
李某某是甘肃省某市人。2021年6月8日,李某某用手机银行转账时,因操作不慎,转错了3111元。李某某发现转错后,立即到所在地的派出所请求协助调查。警方调查后得知,该笔钱错转到了千里之外的辉县市刘某某的银行卡上。随后,李某某多次给刘某某打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李某某又给刘某某发短信,希望对方能返还这笔钱,但始终未得到回信。无奈之下,2022年4月,李某某通过网上立案将刘某某告上法庭,想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办该起不当得利案件的任贵丽阅卷后得知,原告李某某住在千里之外的甘肃省。为了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熟悉案情,任贵丽就临时组建了一个微信群。了解到原告急需该笔案款用于贴补家用,且为这笔案款费尽心思。任贵丽安慰原告的不安情绪,承诺会尽快依法处理此案。
任贵丽及时电话联系被告刘某某,在多次拨打后,电话终于打通。当法官说明案情后,刘某某便挂断电话,再打怎么也不接了。后经多方打听,任贵丽找到刘某某的另一个联系方式,再次联系,并和其推心置腹地沟通:“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如果你是原告,也一定是心急如焚。而且在法律层面上,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是必须足额返还的,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经过任贵丽的苦心相劝和释法明理,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妥,表示愿意返还案款,也希望原告给予谅解。
最后,在任贵丽的调解下,刘某某将款项全部还给李某某。款项到账后,李某某邮寄来了撤诉申请,该起不当得利案件仅用十天就顺利办理完结。
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尹建民律师表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刘某某误收的转款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法官在短时间内通过耐心细致释法,使得案件圆满了结,为原告及时挽回了经济损失,也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