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新乡市红旗鼎尚智惠中医诊所销售假药案。
2021年5月20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进行抽检时,发现该诊所的部分药品无任何标识,且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调查,该诊所故意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且药品未标示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功能主治、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于2021年8月25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新乡市红旗区李子花开音乐餐吧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啤酒案。
2021年6月4日,收到群众举报其在新乡市红旗区某音乐餐吧就餐时,饮用了该餐吧销售的水蜜桃啤酒后出现了呕吐等不适症状,该啤酒疑有质量问题。经查,2019年10月当事人马某伙同他人购进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啤酒共计48755瓶,货值金额共计375205元,经过更换新标签标注虚假保质期后,在该音乐餐吧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人员主观故意违法,且案值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大,已涉嫌刑事犯罪。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于2021年7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新乡市恩彼电子授权店等32家商铺侵犯“苹果”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博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反映我市恩彼电子授权店等32家商铺未经苹果公司授权,销售假冒苹果公司的产品。执法人员迅速开展执法维权行动,依法对我市共32家涉嫌违法销售苹果手机配件商户进行检查,现场扣押带有苹果标识的涉嫌违法手机配件749件,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对32家商户下达处罚决定书,没收标注“苹果”商标的侵权商品749件,共罚款人民币24000元。
案例四: 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北招民庄村付某某生产假冒南孚电池案。
2021年11月18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对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北招民庄村付某某制假窝点进行了检查。现场查扣压模模具6套,压模机1台,打包机1台,封口机1台,自动电池卷标机2台,假冒南孚电池10万余粒,包装物若干,运输车辆一台。因涉案金额已构成涉嫌犯罪,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1年12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 厦门眼波优品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会员销售产品的方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2021年4月16 日,获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厦门眼波优品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会员销售产品的方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会员在其建立的平台消费后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同时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再发展他人成为会员,形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化布局,层层提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一千零二十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新乡市红旗区祥云名烟名酒店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白酒一案。
2021年4月19日,根据厂家举报,红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红旗区祥云名烟名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和库存有舍得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第七代)、五粮春酒、青花汾酒(30)共计314瓶。经厂家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属于侵权白酒。因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6月11日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处理。
案例七: 河南燕莉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平台其店铺内销售燕窝时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6日,长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依法对该店铺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店铺内展示有被投诉人获取的《中国燕窝干盏行业十大品牌》证书及相关认证标志,该公司上述宣传内容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长垣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八: 封丘县广济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1年3月6日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封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罚没13154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延津县优倍视眼镜店发布广告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1年2月12日,延津县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称延津县优倍视眼镜店违法在寒假通知书上发布“优倍视”眼镜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经调查,该店无法提供广告中引用资料的相关证明,没有标明专利证号,擅自使用特殊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延津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283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卫辉市安都乡长海食品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3月,卫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12315投诉举报,对卫辉市安都乡长海食品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今麦郎1升装冰红茶45瓶。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卫辉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今麦郎1升装冰红茶45瓶、罚没10000.6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