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发布通告 不得因广场健身娱乐活动产生噪声 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

2022-11-04 16:30:22 来源: 平原晚报 评论:0 点击:  收藏
本报讯 (记者 李文奇) 11月2日,记者从辉县市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广场健身娱乐活动,辉县市城市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广场健身娱乐活动的通告》。

通告指出, 广场健身娱乐活动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的以唱歌、唱戏、跳舞、表演、健身操、健走、乐器演奏等为主要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

通告要求,广场健身娱乐活动应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实现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开展广场健身娱乐活动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确定一名责任人。如无明确责任人,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领奏)者为责任人。

开展广场健身娱乐活动的责任人,应主动对开展时段、区域、规模、音量控制范围实施自律管理。活动时段为早上6:30~7:30,晚上18:30~20:00。暑假期间19:00~21:00。音量应严格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白天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

开展广场健身娱乐活动应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通过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广场健身娱乐活动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参加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在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时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广场健身娱乐活动有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市政、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广场健身娱乐活动,解决环境噪声扰民,维护城市形象。辉县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乡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出台、发布此通告。

辉县市城市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广场健身娱乐活动的通告》,组织执法人员在各公园广场进行张贴宣传。城管局执勤人员加强早上、下午和夜间对公园广场的巡逻力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进行劝导和制止。下一步,该局将对广场噪声进行常态化治理,还周边群众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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