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嘉县某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某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4846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某园林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因该案涉及营商环境,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尽量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执行干警先后多次向其释法析理,耐心讲解利害关系,希望其主动履行义务。
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终于自愿主动履行义务,并将1045231元汇至法院执行款账户。
10月24日,执行干警依法将款项支付给申请人。案件圆满执结。
(桑鹏)